面对侵权纠纷,云服务器提供商负有什么责任?

面对侵权纠纷云服务器提供商负有什么责任?

面对侵权纠纷,云服务器提供商负有什么责任?

著作权法从提供服务的内容出发,将网络服务提供商分为ICP(内容服务提供者)和ISP(技术服务提供者)。具体到本案中,通过http://callmt.com网站非法运营《MT畅爽版》的行为人是ICP,为http://callmt.com网站提供服务器的阿里云是ISP。一般情况下,认为上传并传播侵权作品的ICP是直接侵权人,提供技术支持的ISP是间接侵权人。

2006年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效仿美国的《千禧年数字版权法》,为四类网络服务提供商(均为ISP)设定了免责情形,被称为“避风港规则”。前述的四类网络服务提供者则分别是:网络接入服务提供商,缓存服务提供商,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商,搜索或链接服务提供商。

此外,《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了“通知-删除”规则: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阿里云提供的相关服务更贴近于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商,本文试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角度分析云服务器提供商的责任承担问题,也即:在侵权行为成立的情况下,阿里云如何才能避免承担责任,驶入“避风港”。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云服务器提供商并不需要负有对内容的审查义务。也就是说,阿里云并不因其在收到乐动卓越的侵权通知前未对侵权内容进行审查而需承担责任。

相关规定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确定其是否承担教唆、帮助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包括对于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明知或者应知。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对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主动进行审查的,人民法院不应据此认定其具有过错。

其次,根据“避风港规则”,只要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商明确标示并公开服务对象信息、不更改侵权作品、没有过错、未从侵权中获利且在收到权利人通知后及时删除了相关侵权作品,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的阿里云显然没有更改作品也没有获利,可以说,只要其向乐动卓越披露了侵权者信息并迅速删除作品,诉争纠纷就不会产生。

然而,法律并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阿里云的真正问题就在于,其在收到乐动卓越的两次侵权通知后,在长达八个月时间内的“不作为”。

面对侵权纠纷,云服务器提供商负有什么责任?

更值得玩味的是,这种不作为不是因为“不能”,而更多地是“不愿”——在本案一审的审理过程中,阿里云主动删除了涉案作品的链接和网络存储。

因此,尽管一审判决后的阿里云搬出了“保护数据安全”的声明,但其对侵权、维权行为的刻意忽略坐实了自己的“过错”,判决结果也就显得更加合理了。